文丰研究 国有企业托管股权及其回转法律问题

时间: 2023-09-02 18:04:46 |   作者; 江南体育

  国有企业托管股权及其回转问题,涉及了托管和回转两个环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允许在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国有企业托管股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除外。关于企业托管股权中央和地方的国资部门也有相应的政策性文件出台,但对于其回转问题虽未见统一明确的流程性审批规定,但各地政府也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那么,笔者接下来将探讨的就是国有企业托管股权的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回转路径法律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失效,并不代表国有企业托管行为被禁止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虽然,关于该文件,已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的公布被废止,但是文件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托管股权行为的禁止。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充分的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

  为响应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等各地的政府均出台相关政府性文件支持国有企业第三方机构的股权托管。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受让方不可以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也就是说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公司本身的属性是国有还是民营,亦或者是股东是不是具备国有身份,都是不可以进行股权托管的。这是股权托管的禁区。

  对于股权的托管是股东委托第三方管理并行使一部分股东权利,但不转移股权所有权占有和收益权分配的行为,托管股权的目的是利用受托管理人的优势,更好的行使股东权利,发挥股东在公司中的优势,受托管理人在公司运营管理和决策上相较于委托管理人有更多的优势资源,有更强的决策能力,因此,作者觉得股权托管属于民法上的委托管理行为,委托管理是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并未发生所有权权利的实质转让,与股权的转让行为不同,因此,作者觉得,国有企业托管股权,并不能照搬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的股权托管,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地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精神均是要求对股权的托管在当地政府允许的机构平台做登记或是经过有关国资部门审批备案的,而非可以随意进行的。

  2016年10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深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合作,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对接天津、河北,实现京津冀地区企业股权托管、展示、挂牌、股权质押信息的一体化。下面笔者将以河南省为例,对于国有企业托管股权的流程进行详细的梳理,别的地方不再一一列举。

  2020年4月22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进行统一规范登记和管理。明确能够直接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范围有:①支持在我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由于历史问题造成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我省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各类机构等将股权托管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国有控股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如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我省辖区内的非上市商业银行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在我省的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依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可将股权托管到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③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办理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自愿将公司股权托管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另,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别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也就是说,对于国有企业托管股权专门的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登记是必备程序。且,根据现在例行的实践操作,对于托管股权登记完毕之后,登记机构将会向出具相应的股权托管凭证。

  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托管股权并不是股权转让行为,也不是股权代持行为,而是法律和法规支持认可的委托第三方管理股权的行为,托管股权需要在托管登记进行登记,这在各个地方政府的政府性文件中均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自然,股权的回转路径便不是仅以一纸类似转让股权的协议或者解除协议便能解决的问题。

  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在郑州设立了郑州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中心,该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郑州市及周边地区(不仅限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目的是为促进郑州市非上市企业股权管理规范,有序流转,优化配置,监管有效,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市区域性长期资金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股权托管的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托管公司撤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②托管公司决定托管公司撤销股权登记托管的董事会/股(大)会决议原件;③赞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④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签字);⑤托管公司全体股东股权托管凭证原件;⑥托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托管股权的回转实质是委托管理人撤销委托的行为,托管人与受托管理人解除双方委托的关系的民商事法律行为。虽然基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到登记机构进行撤销登记,但双方的行为实质是解除双方时间的委托管理关系,作者觉得双方应当签订的是解除托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是协议解除,而非32号令要求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向登记机关申请的行为仅是为保证双方权益的备案行为,虽然依据地方政府性文件必须履行,但并不是双方解除委托关系行为生效的条件。作者觉得,对于国有企业托管股权的回转,应当自双方签订完毕解除协议,满足解除协议合同生效的条件之时起,双方的股权托管关系,即委托行为便已经解除了,国有股权股东权利的行使就应当回到了委托管理股东手中,而并非以办理完毕撤销登记为时间节点。

  本文作者:孙镠瑾,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业英语。

  孙镠瑾是文丰所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执行委员,其执业专长为投融资法律事务、国企改制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从业经验:在投融资事务方面,先后为河南某三板挂牌公司并购业务提供多次尽职调查;为河南省某大型国企投资入股平顶山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南阳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为农商行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项目提供并购方案意见;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包、收购原信托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收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不良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河南某建设集团在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美国某公司与郑州市某区平台公司在郑合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新加坡某公司在郑投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国企改制领域,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制定改制方案,并为公司改制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先后担任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先后代理过的案例为:某某与河南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某某与河南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某某与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浙江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设计合同纠纷;某某与河南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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