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时间: 2023-10-29 08:12:47 |   作者; 江南体育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1.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复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3.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别的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1.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开展外债业务。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3.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可以自行举借外债。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举借外债的,在其自行举借的外债全部清偿之前,原则上不可以作为成员公司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4.主办公司能够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帐户进行。

  1.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目前,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3.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可以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在其境外放款全部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可以作为成员公司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4.主办公司能够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资金的融出和收回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帐户进行。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公司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组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加盖跨国公司公章)。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营业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状况、拟集中的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2.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备案提交材料。

  3.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一)办理机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外汇分局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次年4月);3:00-6:00(5月-9月)(节假日除外)。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上一篇:持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渤海银行积极践行外贸高质量发展
下一篇:中信银行云企会连任“2023年度金融立异杰出安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