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家族信托的优缺点

时间: 2023-09-09 09:01:15 |   作者; 江南体育

  实际上从2020年家族信托就进入快速增长期,从1000亿规模到2021年9月末就达到3100亿,平均到每个月都有100亿,2022年1月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较上月新增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

  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保障、风险隔离意识增强,不同机构纷纷布局家族信托,市场教育推动家族信托理念的进一步普及,家族信托的接受度大幅度的提高,在传统创富一代、新经济创富一代、董监高的接受度达到25%左右。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家族信托,以及其与遗嘱、保险这两种工具相比的优缺点。

  早在公元前2548年的古埃及人留下的一份遗嘱中,遗嘱人指定由其妻子继承财产,由其子女做受益人,还为子女指定了监护人。

  这份“遗嘱信托”就是一种原始的信托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以及信托财产都可一一对应。

  中世纪时的英国,为了规避长子继承制和《没收条例》,英国人创造了用益制度,土地保有人可以把土地转让给其信任的亲友,托付他们经营管理土地,并将土地收益交给土地保有人指定的人,比如土地保有人不具有继承权的亲属或教会。

  16世纪,英国颁布《用益法》,用益制度开始向信托制度过渡,并在19世纪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却在19世纪,在美国获得逐步发展,美国人扩大了信托的用途,开创了商事信托模式。

  接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一些富裕家庭最早设立了一批家族信托,用于确保家族财富的世代继承,比如洛克菲勒家族。

  在中国,家族信托是一个地道的舶来品,现代信托进入中国是在20世纪初,而第一单家族信托设立是在2013年5月,至此家族信托郑重进入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视野。

  但在中国文化中,“信任”与“托付”的思想却早已有之。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信托”故事,莫过于刘备白帝城托孤。

  如果把这一个故事置于家族信托的语境下,那就应该是——刘备对诸葛亮说:“我们签个信托合同吧,委托人是我,受托人是你,委托的资产是蜀国江山,受益人是我儿子刘禅。”同时,刘备还以李严为监察人监督诸葛亮,若诸葛亮怀有异心,就把他换掉。

  他们之间的信任,建立在恩、威和德的基础上,而家族信托则是以契约合同取代这三者,这是东西方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家族信托的起点。

  与保险只能处理现金资产不同,家族信托和遗嘱能处理的财产类型更多,几乎能处理所有类型的财产,甚至包括收藏艺术品、专利权等,尤其是家族信托具有的灵活性是目前其他任何财富管理工具都不能够比拟的。

  但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在处理一些类型财产上还存在一定的限制,随着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的逐渐普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国内家族信托可处理的财产类型也会逐渐丰富。

  比起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刚刚兴起时,能处理的财产类型已经从单一的现金类资产扩展到债权、股权、不动产、保险等。

  所以家族信托不仅能守住创富一代的钱, 还能最大限度地保住二代、三代甚至之后几代的钱, 从而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而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专业的信托机构,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来管理、运用和处分。

  将长期战略型资产配置与短期战术型资产配置结合起来,能轻松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使之分布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通过不同的资产类别和财产形式配比,最终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更好地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使得家族信托在非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在例如破产、债务、婚变和刑事追索的方面能起到风险阻断的作用,从而起到资产隔离的功能。

  保险一般没办法避免后代挥霍,但一些保单能够最终靠分期给付的功能达到类似家族信托定期分配的功能;

  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合理合法的传承意愿,在信托文件中灵活地制定个性化的信托条款;

  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财富传承,无须进行继承权公证,可以更高效地实现财富的无争议传承,最大限度地避免传承损耗;

  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利益分配机制来进行行为引导,类似父母对子女的激励机制,在精神财富传承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优势,能满足很多高净值人群对家风建设和后代行为引导的需求。

  《经济学季刊》1993年发表的一项研究表明,一个继承遗产超过15万美元的人不再工作的可能性是继承遗产少于2.5万美元的人的4倍。子孙后代继承遗产后,如果挥金如土,灯红酒绿,坐吃山空,会使他们的才能和热情大大丧失。

  对一个想要富过三代的家族来说,不仅仅要考虑物质财富的传承,如何传承精神财富,可能是比如何传承物质财富更重要的事情。没有精神的支撑,仅靠物质传承是无法支撑一个家族长久发展下去的。

  家族信托的保密性来源于《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是受到《信托法》严格保护的,如果信托公司无故泄露有关家族信托的信息,是违法的。

  比如家族信托的相关信息,信托财产的数量和类型,信托公司无须对外披露;家族信托合同中,每个受益人的收益份额,各受益人之间互不知晓,信托公司也无须披露给每个受益人。

  同时信托公司的制度和职业道德也对保密行为予以支持,通常也是信托公司的合规底线,不允许任何员工有所逾越。

  家族信托的功能强大,涉及税务、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要专业人士操作,越复杂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

  且国内家族信托转移信托财产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缴税。 比如不动产家族信托,委托人在将不动产转移给信任委托公司时,有必要进行交易性过户,需要缴纳的税额会比较高。

  在国内,一般会将现金装入家族信托,再由家族信托成立一个SPV公司,以公司名义持有不动产。

  但家族信托不是一种单纯的金融理财产品,而是法律的框架设计,是不能“买”的,只能“设立”。

  根据装入的资产属性不同,也能赋予它不同的功能。 例如装入保单,家族信托也就拥有了保单本身的杠杆功能。

  随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迅猛增长,保险金信托也迎来爆发式增长。保险金信托业务在国内已发展八年多,得到慢慢的变多市场主体的关注和参与。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延伸保险服务链条、拓展保险产品功能进而增强客户财富管理服务,深受市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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