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务是一个中性的名词概念。望文生义,商业银行中心事务,必定包含着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指商业银行的中心事务,是运营各项银行事务或供给金融服务时,均以中心署理人的身份或服务者的身份呈现,然后供给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性服务事务;第二层是指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分类,方式上是独立于商业银行财物事务和负债事务之外的事务,实质上是与商业银行的财物事务和负债事务相伴而生并长时间依存的中介事务。要讨论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真实特色与界说,有必要从中心事务定性的依据、中心事务的基本概念和中心事务与信誉事务的联络等方面去证明。
由于银行信誉中介功能的发挥,单位与个人等经济主体都和商业银行建立了信誉联络,因而商业银行可认为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资金清算处理技能性的金融服务,使用其联络面广、信息灵通、电子化程度高和职工整体素质较好的优势和特别位置,为广大客户供给全方位的理财服务。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代发薪酬、署理付出各项费用、代保管贵重物品,为企业和个人供给多种信任服务和理财事务,然后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中心事务。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晰界定商业银行事务的分类方法,因而各项事务的特色和界说,还有待权威部门依据事务展开的实践操作需要来确认。依照商业银行的传统事务和展开状况,商业银行的事务大都分为财物事务、负债事务和中心事务三大类,或财物事务、负债事务、中心事务和表外事务四大类。
财物事务和负债事务归于商业银行的信誉事务,是商业银行的首要传统事务。其间财物事务是商业银行经过运用其自有资金及负债或银行信誉改变而成的事务,商业银行的财物事务代表了银行对其营运资金的运用,也是商业银行赖以获得利息收入的重要事务,首要包含现金财物事务、借款财物事务、收据承兑事务、收据贴现事务、出资财物事务、融资财物事务、固定财物事务、无形财物事务和递延财物事务。
负债事务是商业银行经过各种方式组织和筹集资金,构成其资金来源的事务。它是财物事务的条件和条件,是商业银行财物事务和中心事务的根底。商业银行的负债事务,首要包含自有本钱、存款事务和借入资金事务三大项。
中心事务和表外事务,归于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事务之一,具有成本低、危险低、收入高、潜力大的特色,是与商业银行的财物事务和负债事务相伴而生并长时间依存的中介事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特别是在存贷利差小的微利年代,它独立于财物事务和负债事务之外,既是国内各商业银行相互竞赛的方针和追求新生存空间的重地,也是世界银行事务剧烈竞赛的首要目标。在必定的条件下,中心事务和表外事务,还能够直接或直接转化为商业银行的表内财物或负债事务。
依据实质重于方式的管帐准则,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含义,从概念上能够分为狭义的中心事务和广义的中心事务,两者有亲近联络又有严厉差异,不能够将两者相提并论,更不能将两者简略地画等号。
所谓狭义的中心事务,便是《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所称的中心事务,是指在分业运营的准则下,“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表内负债,构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任出资和署理股票买卖事务,要严厉控制开办署理证券事务。
所谓广义的中心事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向外借入资金和不用动用自己的资财,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现代电讯技能与设备,替广大客户处理各项收付,进行担保和其他托付事项,供给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中介事务。简言之,广义的中心事务包含狭义的中心事务和真实含义的表外事务。既包含混业运营与分业运营的一切中心事务,还涵盖了巴塞尔委员会规则的表外事务。从管帐核算与财政管帐报告的视点,它包含在财物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中心事务,以及不在财物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表外事务。商业银行处理此类事务时,既可作为当事人直接参加买卖,也能够中心人、承兑人、保证人、署理付款人或其他中心署理人的身份,或许以收据联络人和服务者的身份组织买卖或直接参加买卖,并从中收取必定的手续费、办理费、组织费等,所以称之为广义的中心事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第3条,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暂界说为:“中心事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表内负债,构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事务”。咱们认为此界说值得商讨,应该选用简明易懂又切合实践的界说为好,其首要理由如下:
1.我国商业银行的中心事务,与商业银行财物负债事务三者之间的概念和界说有所不同,承当的危险也有所差异。可是,在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处理国内外付出结算事务、银行卡事务和署理类中心事务的代收代付时,都会直接或直接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或表内负债的添加或削减。
2.在必定的条件下中心事务彻底有或许直接或直接转化为商业银行表内财物或表内负债,然后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事务或表内负债事务。依据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事务实践,展开某些项目的中心事务时,为了防止或下降金融危险,都有或许向客户收取必定份额的保证金或抵押品、质押品,使银行财物得到部分保全,防备危险的产生。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向承兑银行交纳份额不等的保证金,出票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则要承当连带责任,垫款后作逾期借款的表内财物事务处理。因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担保是银行的一种“或有负债”,在特定条件下会产生质的改变;又如信贷许诺事务一旦产生,则要进入表内财物方核算,因而,这又是一种“或有财物”。
3.中心事务(含表外事务)与财物、负债事务是既有联络又有差异的两个概念,两者在事务范围的外延上具有穿插性,而这种事务穿插首要会集表现在银行卡、信誉证和承兑等事务的归属上。就其性质而言,银行卡事务、信誉证事务和承兑事务既归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中心事务,又因其会构成银行的“或有财物”、“或有负债”,或转化为表内财物、表内负债而可归入表内或表外事务之列,因而,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是否构成表内、表外财物与负债事务,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分水岭。
4.商业银行的一切中心事务都是建立在信誉事务根底上的。客户托付商业银行处理各项中心事务,大都是该客户与该银行有存款或借款联络,两边具有信誉事务的联络。中心事务的展开必定会促进商业银行信誉事务的展开。由于中心事务的展开能够使银行合理占用客户资金,大大添加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扩展实力。商业银行中心事务与财物事务相交错,又能够促进财物事务的不断扩展。在存贷利差小的微利年代,商业银行的一切中心事务又是赖以获得手续费收入的首要事务。
5.《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第3条规则,“中心事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表内负债,构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只要“构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事务”才归于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构成银行利息收入的事务”不归于商业银行中心事务。其实,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例如银行卡事务中的贷记卡事务,持卡人透支信誉卡存款时,发卡银行就有或许要向持卡人收取必定的透支利息。在银行承兑汇票事务中,作为承兑人的商业银行,对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缺乏付出票款时,也有或许要向出票人收取利息。
由上可见,商业银行的中心事务与信誉事务,既有亲近的联络或方式上的某些共性,也存在不同的事务特色、危险程度以及受金融主管部门办理的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有必要合情合理地掌握好两者的内涵实质,并给予科学而客观的定性。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中心事务的特色和展开需要,《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第3条对商业银行中心事务的界说是不行科学、不行实践的,难以达到进步竞赛能力、防备金融危险的预期效果。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商业银行的事务操作实践状况,商业银行现行的中心事务,既能够在表内财物、表内负债反映,也能够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表内负债;既能够构成利息收入的事务,也能够构成非利息收入的事务。
由此看来,客观科学地界说、评价商业银行中心事务与财物、负债事务的联络、效果和三者的不同特色很有必要。相关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