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养犬行为进行立法时,不应简单采取限养某些品种或体形大小的犬种的做法,而
应明确由主人来承担犬只行为问题的责任,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比如种植或者佩戴芯片,一方面为执法行为提供证据,另一方面遏制遗弃现象,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同时各政府部门应联合社会力量,
对养犬人进行教育,教导他们怎么样做犬只社会化训练,培养犬只与人或其它犬只友好相处。对社会大众进行教育,教导他们如何正确对待陌生犬只。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与社会救助组织的合作,做好对于流浪犬只等的管理、救助、领养,降低流浪犬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冲突。(后附它基金建议全文)如果你赞同它基金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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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业余生活的丰富,城市养犬人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因主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及个别犬只的行为问题,造成的犬只对人类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有所上升,因此,我们十分理解并支持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法规,借以遏制由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做法。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未看到社会管理理念的进步,未看到成熟的科学态度,只看到了对于已经过时、并被大众广为诟病的简单的以“堵”、“禁”、“限”为管理手段的旧理念、旧做法的沿袭。
比如,以身高体型为标准做限养,以及明令禁止饲养大量包括中华田园犬在内的所谓大型犬种。
事实上,以犬只体型进行限养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犬只攻击事件的发生。因为,一方面,任何犬种中具体的犬只都可能会因为主人的饲养方式不当或监管不力而成为比较有攻击性的犬;另一方面,人们会认为没有被限养的犬种就是安全的,反而可能因此疏于管理这些犬只可能带来的风险。
犬只是否会咬人,更多取决于主人是否做到文明养犬、是否对犬只进行行为训练、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主人。很多中大型犬其实性情更稳定温和,服从性更高。国内外用来探访病人、老人、儿童的公益犬“狗医生”和救援犬、导盲犬中都有很大部分是中大型犬。通过科学有效的训练和管理,中大型犬可完全和谐地融入家庭和社会。
要彻底解决和预防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我们该先分析清楚导致犬只咬人的因素是什么。据科学研究,犬只咬人的根本原因包括:(1)主人未对其做到合理的社会化训练和行为训练;(2)犬只存在健康问题,一只生病或受伤而未被诊治的犬比一只健康而且快乐的犬更易于伤人;(3)犬只未被绝育,据美国兽医协会报告表明,犬只伤人报告中,接近76%的伤人犬只都是未经绝育的公犬;(4)潜在的受害者本身的行为导致,犬只对人类行为的解读和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解读并不一样,对于一只胆小、正在进食、守护一只玩具或者是在它自己领地中的犬来说,陌生人对犬只完全无害的靠近可能会被理解为威胁性行为,这就会导致犬只在面对威胁时进行自卫对人产生攻击性行为。
犬只伤人问题,并非中国独有,此前,世界各地的政府都曾经尝试通过颁布对具体品种的禁养令这种方式来减少犬只伤人事故。但世界兽医服务组织表示:没有证据说明这些措施能有效地令犬只伤人的频率或严重程度得以降低。立法限制,表面上貌似做了防范工作,但实际上却没办法提供相应社会保障。
有无论什么品种的犬只真正应当担负责任的,应该是它们的主人。限制品种是没有办法解决因狗主不负责任和对犬只管教不当而导致的犬只攻击行为问题的。因此,很多国家现在的做法,就是撤销针对具体品种的禁养令,取而代之的是一项规定宠物主人需对他们的宠物进行训导并对宠物行为负责的法规。
在我国,简单禁养某些品种犬的做法确实比较普遍,但是,正是由于此种罔顾现实、一刀切的做法,导致全国大部分城市成功的犬只登记远远不足总体养犬数量的10%,大量宠物犬被迫变成黑户,造成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无法执法、无法取证、无法落实”的现实局面。特别是,许多犬只因无法而被随意遗弃,最后导致城市流浪犬逐年增多、社会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的现象。
而在禁养名单中包括中华田园犬,更是一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做法。中华田园犬可谓是我们的“国犬”,中国狗不能在中国养,听起来更像是一个笑话。
一项法律和法规,本身一定要具有科学性和必要性,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否则,在涉及养犬这种关乎民众情感的事,还继续沿袭老一套的禁限思维,即使强行出台、政府单方面强行执行,最大的可能,不是能够减少犬咬人事件的发生,而更可能的是引发更多的不满和社会矛盾。
因此,我们提议,在针对养犬行为进行立法时,不应简单采取限养某些品种或体形大小的犬种的做法,而应明确由主人来承担犬只行为问题的责任,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比如种植或者佩戴芯片,一方面为执法行为提供证据,另一方面遏制遗弃现象,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
同时各政府部门应联合社会力量,做好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养犬人进行教育,教导他们怎么样做犬只社会化训练,培养犬只与人或其它犬只友好相处。对社会大众进行教育,教导他们如何正确对待陌生犬只。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与社会救助组织的合作,做好对于流浪犬只等的管理、救助、领养,降低流浪犬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冲突。
如果终究是决定要限养某些品种犬只,我们也希望可以规定,在正式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能允许它们进行注册登记并被继续饲养至其自然死亡。希望能给法规出台前已经存在的这些品种犬只一个过渡期和一个更人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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